德州市立医院门诊慢性病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9-11-08 PM06:22:27       来源:医保科
一、服务对象:德州辖区内的参保职工及居民
二、门诊慢性病申报地点:德州市立医院医保科
三、门诊慢性病病种:职工医保33个;居民医保25个;
1、德州市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病种
恶性肿瘤、尿毒症(慢性肾衰)、器官移植(肝/肾)、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肺心病合并心衰、糖尿病合并症、高血压性心脏病、陈旧性心梗(包括心脏搭桥术后)、支架成形术后(心血管)、支架成形术后(脑血管)、支架成形术后(血管)、脑血栓、脑出血、肝炎(甲肝除外)、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风湿性心脏瓣膜病、重症肌无力、帕金森、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自身免疫性疾病、股骨头坏死、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症、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垂体瘤术后、恶性肿瘤(器官移植)
2、德州市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
恶性肿瘤、尿毒症透析、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血友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陈旧性心梗(包括心脏搭桥术后)、支架成形术后、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肺心病、肝炎活动期(甲、戊肝除外)、肝硬化、肾病综合征、脑血栓及脑出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期)、自身免疫性疾病、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儿童脑瘫
四、门诊慢性病申报材料:凡符合门诊慢性病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到我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病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近期1寸或2寸照片一张;
3、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无住院病历者,提供近两年三级医院连续门诊病历及相关检查化验单、手术记录等能够反应病情诊断的材料);
4、医保科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
五、办理时限:
1、恶性肿瘤、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精神病等七个病种,随时申报(材料同前)、即时审核,审核通过后到定点医院进行登记,按政策享受待遇;
2、除上述病种以外的其他病种,提交上述材料后,等待医院组织审核鉴定(每月20日之后,具体时间由医院通知),审核通过后按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六、资格确认及备案:
医院每月定期组织相关专家,对病人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医院医保科上传病人信息至医保局,医保局进行网上确认备案,备案成功后电话通知病人。到我院医保科领取《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持此表到定点医院进行登记,按相关政策享受待遇。
七、门诊慢性病就医程序:
门诊慢性病患者备案成功后,到我院医保科办公室领取《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携此表到所选择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相关手续,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咨询电话:0534-2226192;2638019

附件1:德州市立医院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办理流程
附件2:德州市立医院门诊慢性病取药结算流程
附件3:德州市立医院门诊慢性病就医管理规定





附件3:  
德州市立医院门诊慢性病就医管理规定
一、定点在我院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必须在我院就医,不允许到其他医院进行诊治。若因我院技术或检查设施条件受限需到外院就诊者,应履行转外审批手续。
二、门诊慢性病患者在我院第一次就医时,需出示《门诊慢性病资格确认备案表》及病人身份证件(若本人不能到场者,代办人需出示病人及代办人身份证件),在医保科进行建档登记。
三、门诊慢病医疗只能为患者提供相关口服药物,不可做静脉滴注、静脉推注和肌肉注射等治疗(胰岛素针剂及恶性肿瘤化疗除外)。
四、特病医师开药应严格严格遵守特病的病种限价及范围,严格遵循《处方管理办法》,严格根据病人申请的病种,开具病种范围内的医保药品及检查项目,不得超量、超医保目录范围、超药品说明书用药。
五、门诊慢病人员用药需按医嘱执行,不得向开药医师提出任何违规用药要求。
六、门诊慢病人员因病住院期间,暂停享受门诊慢病有关待遇,出院后在享受期间内可继续享受门诊慢病有关待遇。
七、门诊慢性病原则上在一个医疗年度内不会变更定点医院,若有变更需求的,需向医保局提出申请,予以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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