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城乡居民医保执行新政

发布时间:2016-12-26 PM01:57:42       来源:
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轨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将执行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新政策在保险费的筹集标准、住院结算手续、报销比例、药品目录、医疗保险关系转换和衔接等均有调整,将为参保居民带来更多实惠。
  据了解,我市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应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通过实行市级统筹,既增强了抗风险能力,也有利于全市居民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险待遇。
  据介绍,对2015年以后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调整。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代收代缴;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儿童)由学校负责代收代缴(已经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的学生学校不再缴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以缴费时年度个人缴费标准按学制缴费,已经按学制缴费的,学制内个人缴费标准提高时不再补缴。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随母亲参保状态享受本年度医疗保险待遇;母亲未参加居民医保的,在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享受自出生之日起本年度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政策解读:
  就城乡居民医保新政中,关注度较高的问题进行详细了解,现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20个病种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政策
  我市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期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学制缴费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学生,按学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应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待遇、特病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待遇、大病待遇。
  1、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的医疗待遇:三级医院起付标准700元,报销比例6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500元,报销比例75%;一级医院起付标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一级医疗机构200元,未实施的500元,报销比例为85%。
  其中,一个医疗待遇年度内第2次(含以后)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2、特病门诊待遇:参保居民患肝硬化、脑血栓及脑溢血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股骨头坏死、高血压(合并症)、糖尿病(合并症)、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合并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白血病、重性精神病、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恶性肿瘤、尿毒症、血友病、重症肌无力、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儿童脑瘫等20个病种,实行特殊疾病门诊政策,享受住院报销待遇。
  3、普通门诊待遇: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观察(输液)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日基金支付不超30元,每人每年封顶1000元。普通门诊无起付线,报销比例50%,每人每年70元封顶。办理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范围。
病情危急转院住院7日内到社保机构办手续
  在本地医院就医,参保人员应持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等相关证件资料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医疗终结后,参保人员与医院结算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转外就医时,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须经当地最高级别的定点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并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转入医院一般应为当地三级医保定点医院。病情危急,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的,住院7日内(须在出院前)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在市外非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0元,个人先自付10%,剩余部分与市内三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相同。在市外联网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即时结算,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异地就医的,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居住地选定2家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本人就医的医疗机构,并填写《居民异地居住就医定点医院登记表》,凭临时居住证、证明等资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患病住院后应在住院7日内(出院前)将住院日期、医院名称、病区床位、疾病诊断等住院信息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医疗终结后,在市外联网医院的即时结算;在市外非联网医院住院的,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注:未联网结算需办理上述报销手续时,需持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汇总清单、住院病历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热点问题解答
    问:参保女性人员生育费用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女性参保居民的生育住院费用,自然分娩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000元。
    问:对意外伤害费用报销是如何规定的?
    答:参保居民因无责任方造成的意外伤害,政策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30%报销,转外地治疗的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治疗终结后,回参保地报销。
    问:对困难群体如何收缴保费?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以减轻困难群众的缴费负担。
    问:对连续缴费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2015年起居民连续缴费满5年的,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满10年以上的,提高2个百分点。
    问:对居民医保的药品目录是怎样规定的?
    答:按照省规定,居民医保执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约2400种。
    问:对居民医疗保险关系如何转换和接续?
    答:自2015年起,参保人成年以后的缴费年限按4折1的比例,退休时折算为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使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实现了顺畅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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