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26 PM01:57:04       来源: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部)、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居民个人负担,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2】17号文件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3】5号)和《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08]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标准
(一)最高支付限额。将成年参保居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7万元调整为14万元。
(二)报销标准。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起付线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一、二、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0%。其中,城镇低保居民、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居民和连续缴费满5年的城镇居民医疗报销比例再分别提高2个百分点。
  全省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直接联网结算的,按上级规定进行报销;在统筹地以外未实现联网结算的医院住院的,个人首先承担转外医疗费的10%,再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二、     完善城镇居民缴费办法
城镇居民应按时足额缴费,未按规定时间缴费的,承担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部分(新生儿除外)。首次参保居民,执行六个月的免责期。
三、     完善新生儿参保缴费办法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一年内落户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     规范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统筹区域外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到德州市参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德州市,按规定参保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内未办理关系接续手续的,执行6个月的免责期。
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断缴费的,按补缴时的缴费标准补足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含财政补贴)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原参加其它社会医疗保险后改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先办理原参保险种的停保减员手续,再参加所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否则,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通知出台前医疗保险政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州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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